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公共关系协会,英文名:Foshan city Shunde District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缩写:SUNPR)。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从事和具有“信息传播、风险沟通、形象构建和关系管理”四大职能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热衷于发展顺德区公共关系事业,具有地方性、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广泛性、非营利的群众性(社会)组织。目的是致力于创新和发展顺德的公共关系事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公共关系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展现中华民族的辉煌成就,为顺德社会各界提供海外信息、人才、技术、资金引进服务。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让世界了解顺德,让顺德走向世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繁荣和发展顺德区公共关系事业,联络国内外公共关系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士,增进相互了解,发展交流与合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顺德区社会科学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可同国内外相关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协议、协定和有关文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地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上路6号华美达广场2号楼15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与沟通
1.与外国使团、国际组织、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和商会联络沟通。
2.与各地政府、团体、企业和知名人士联络沟通。
3.与国内新闻单位联络沟通。
4.与国内外公共关系机构、公共关系公司联络沟通。
二、大型活动、策划和品牌建设
1.举办新闻发布会、招待会、庆典、展览等活动。
2.为企业提供品牌传播、形象宣传等公关策划活动。
3、吸纳顺德区优质企业,启动顺德品牌企业联盟,助推、实现品牌强区。
三、会议与培训
1.组织讲座、报告会、专题研究会、论坛等活动。
2.举办公共关系、市场营销、经营管理、专题策划等专业培训。
四、决策咨询
1.为地方政府、开发区招商引资提供相关信息。
2.为企业单位规划发展战略、协调内外关系、对外合作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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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本市从事信息传播、风险沟通、形象构建和关系管理等工作职能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学校及从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协会,成为协会团体(单位)会员。
五、凡热爱社会主义,热心公关事业,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公共关系理论与实践,均可申请参加协会,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登记表;
三 要有入会介绍人;
四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铜制团体会员牌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经常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监督理事会工作。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讲座,研讨会,专业培训班等活动。
(五)免费阅读协会的机关报公关信息和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可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招商引资项目,危机事物的处理,各种公关活动的方案策划及广告设计,公关人员代培训输送,产品促销等多项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一并交回会员牌匾(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协会会员必须遵守公共关系职业道德,保障各方面的正当权益,不得传递虚假或未经检验的业务信息,不得接受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和有损于社会道德的委托业务,坚决反对庸俗关系学,反对一切借公共关系或协会之名,履行有损于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若有违反,经协会查实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即由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公关咨询服务和营销策划推广活动,自筹资金,自负盈亏。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2日第一届(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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